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31次 |
何谓“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英国的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一案,所谓预期违约就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表现形式有两种: 其一,明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其二,默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明显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风险防控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当出现预期违约情形时,我们法务应当及时介入,先让公司中止该合同的履行,然后对预期违约合同进行评估,如果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我们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若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我们可以采取例如解除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等方式,以维护公司利益。 主张对方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出现预期违约情形时,如果该合同有较大的经济价值,作为公司的法务,我们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此情况下,可以极大的减少此合同违约后的风险,我们可以就对方提供的担保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可见预期违约在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我们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当事人可以取得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如果预期违约仅是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或附随义务,此时债权人无权解除合同。 (四)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出现预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选择让预期违约方赔偿损失,因为预期违约一般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因此关于赔偿数额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确认:1.若当事人对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有明确数额约定的,可依据约定主张赔偿。2.若当事人对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没有明确数额约定的,我们可以运用损益相抵规则,判断损失范围。 总之,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消极等待债权到期后才能向债务人主张救济,则不符合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与实现司法效率最大化。虽然《民法典》尚未体系化地规定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我们依然可以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及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等规定中灵活选择救济方式以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上一篇: 技术交流 深层合作丨洪都消防赴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质检中心调研交流 下一篇: 洪都消防参加中国消防协会耐火构配件分会三届二次会议 返回上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