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开头的话:《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全文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因此《民法典》自颁布之日起就自带光环,备受关注。
瑞信投资集团法务部将开设《民法典》解读专栏,以案例的形式不定期介绍《民法典》中的法律小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准确、更深入地理解《民法典》,同时也欢迎各位交流与转载。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五百万元的机器设备,货款分三期支付,由C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C公司在设备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加盖公章,未约定其他事项。然而,之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运转一直困难,仅向B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之后再未付款,对此B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到法院起诉。
试问,本案中C公司要承担责任吗?如果要,承担什么责任?
相信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C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A公司未付货款向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B公司既可以要求A公司付款,也可以要求C公司付款,也可以要求A公司和C公司同时付款。
这种判断是准确的,本案中虽未明确约定C公司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仅修改了两个字,将“连带”改成“一般”,但在实践中却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了巨大麻烦。
我们都知道,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意味着债权人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回款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意味着B只有在通过诉讼或仲裁对A进行司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回款的前提下,才有权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否则,C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建议各位债权人尽快查看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法律一般将最终仅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如果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否则,一旦债务人无法还款,将无法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乙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甲方(债权人)可以要求乙方(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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